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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义及依据:
规划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,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,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。
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: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,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。第十九条: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,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,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;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。
办理流程:
1、现场核查是否具备验收条件;
2、验收监测、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编写;
3、组织验收工作组会议
4、验收公示
5、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信息填报。